公安部于2006年12月20日颁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91号,在驾驶人考试、违法记分分值等方面做了许多改动,在全国上下引起了不少的反响,尤其是对许多未领取驾驶证的同志来说,心里感觉一片茫然,甚至认为91号令自2007年4月1日施行后,考取驾照更是难上加难。为方便广大群众更好的了解业务规定,解决广大群众心中的疑虑,为申领驾照者提供更全面、更确切的服务,我们就新旧规定作了以下比较:
一、考试科目做了调整。
71号令中科目三考试包括场内道路考试和实际道路考试,91号令将场内道路考试并入科目二桩考中,科目三只考试实际道路驾驶。
二、考试项目做了调整。
1、91号令规定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科目二考试项目不得少于4项,并且还包括桩考在内,也就是说较71号令中的考试项目不得少于6项之规定减少了考试内容,相应的也降低了考试难度。其中C1科目二笔考项目为①桩考、②坡道定点停车、③起步、④侧方停车,较71号令中的考试项目减少了①曲线行驶、②通过单边桥、③通过连续障碍等项目。
2、91号令增加了科目三实际道路驾驶考试项目,规定A1、A2、A3、B1、B2、C1、C2、C3考试项目不得少于10项,其中A1、A2、A3、B1、B2还相应地进行夜间行驶和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其他车型应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或低能见度情况下的考试。
三、考试标准做了调整
91号令取消了原71号令中桩考不合格的两项评判标准,即:在不准许停车的行驶过程中停车两次和发动机熄火,也就是说2007年4月1日以后桩考评判标准中的不合格项目缩减为4项,较71号令中的7项不合标准减少了3项。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方面做了调整。
分别对原记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的情形作了改变,如:①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②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这两种情形在91号令实施后将被记12分。
五、加大了对办理增加A1、A2、B1业务的限制。
在71号令规定的不准增加A1、A2、B1的几类情况的基础上,91号令又增加了以下几点:
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的。
3、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为,机动车驾驶证未被吊销的。
总而言之,91号令对申领和使用机动车驾驶证做了更切实际的规定,体现出“管住重点、方便一般”的人性化执法原则,再就是更加贴近实际驾驶操作,从而能够更好的发挥驾驶人考试作为源头性管理交通事故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以上比较,希望能够让广大群众对驾驶证办理的相关业务更加明了,全体民警将更竭诚为群众服务。